| 〝個人獨資或合夥形式〞營商之弊端: | |
| (1) | 東主(和合夥人)承担營商產生的全部虧損和負債 | 
| (2) | 營商的資產和東主(和合夥人)私人資產在法律上不能清地分割 | 
| (3) | 東主(和合夥人)承担營商的法律和對員工的責任 | 
| (4) | 營商的控制權隨著東主或合夥人的不存在或破產而喪失 | 
| (5) | 營商的品牌不能夠容易轉讓給他人 | 
| (6) | 東主或個別合夥人的受信度嚴重影響營商的受信度 | 
| (7) | 銀行對於放貸給予〝個人獨資或合夥形式〞營商並不看重營商的過往業績,則較着重東主(和合夥人)現時財政狀況 | 
| (8) | 〝個人獨資或合夥形式〞營商所發放的財務報表較缺乏應受性 | 
| (9) | 〝個人獨資或合夥形式〞營商籌集資金比較困難 | 
| (10) | 因東主(和合夥人)財政狀況的透明度不清晰,供應商慣常拒絕對〝個人獨資或合夥形式〞營商給予賖帳。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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