〝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〞营商之弊端: | |
(1) | 东主(和合伙人)承担营商产生的全部亏损和负债 |
(2) | 营商的资产和东主(和合伙人)私人资产在法律上不能清地分割 |
(3) | 东主(和合伙人)承担营商的法律和对员工的责任 |
(4) | 营商的控制权随着东主或合伙人的不存在或破产而丧失 |
(5) | 营商的品牌不能够容易转让给他人 |
(6) | 东主或个别合伙人的受信度严重影响营商的受信度 |
(7) | 银行对于放贷给予〝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〞营商并不看重营商的过往业绩,则较着重东主(和合伙人)现时财政状况 |
(8) | 〝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〞营商所发放的财务报表较缺乏应受性 |
(9) | 〝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〞营商筹集资金比较困难 |
(10) | 因东主(和合伙人)财政状况的透明度不清晰,供货商惯常拒绝对〝个人独资或合伙形式〞营商给予賖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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